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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施細則(EU)2017/2470附件表1(授權新型食品)中的“3′-唾液酸乳糖鈉鹽”條目由以下內容代替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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授權新型食品 |
可以使用新食品的條件 |
其他特定標簽要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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指定食品類別 |
高水平 |
1、含有該新型食品的食品標簽上的名稱應為“3′-唾液酸乳糖鈉鹽”。 2、含有3′-唾液酸乳糖鈉鹽的食品補充劑的標簽應注明: (a)、3歲以下的兒童不應食用; (b)、如果在同一天食用了添加了3′-唾液酸乳糖鈉鹽的其他食品,則不得使用該補充劑。 ? ? |
(EU)609/2013號條例定義的嬰兒配方奶粉 |
0.28 克/升,適用于終產品,按原樣銷售或按照制造商的指示重新配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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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EU)609/2013號條例定義的較大嬰兒配方奶粉 |
0.28 克/升,適用于終產品,按原樣銷售或按照制造商的指示重新配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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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EU)609/2013號條例定義的加工谷物食品和嬰幼兒食品 |
0.28 克/升或0.28 克/千克,適用于終產品,按原樣銷售或按照制造商的指示重新配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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供幼兒使用的以牛奶為基礎的飲料和類似產品 |
0.28 克/升,適用于終產品,按原樣銷售或按照制造商的指示重新配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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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EU)609/2013號條例定義的嬰幼兒特殊醫療用途食品 |
根據產品針對的嬰兒和幼兒的特殊營養要求,在任何情況下,成品中不得高于0.28克/升或0.28 克/千克,適用于終產品,按原樣銷售或按照制造商的指示重新配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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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EU)609/2013號條例定義的特殊醫療用途食品,不包括嬰幼兒食品 |
根據產品所針對的人群的特定營養需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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指令2002/46/EC中定義的食品補充劑,適用于普通人群,不包括嬰兒和幼兒 |
0.7?克/天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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